2020年6月法務部預告修正民法關於成年年齡及對於婦女具歧視性之條文,立法院會於同年12月25日三讀通過民法修正案,並為降低成年年齡下修對社會之衝擊,明訂於2023年1月1日施行。本次民法修正案之重點與理由如下:
1. 成年年齡從20歲下修為18歲
本次修正重點為將現行民法第12條之成年年齡由20歲修正為18歲,以符合當今社會青年身心發展現況,保障其權益,並與國際接軌,且修正後民法成年年齡將與刑法、行政法之完全責任年齡一致。
2. 訂婚、結婚年齡調整為男女一致
依「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維也納宣言暨行動綱領(VDPA)」和「兒童權利公約(CRC)」等規定,為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確保其學業、就業、能力發展與獨立性,將男、女訂婚年齡統一修正為17歲、結婚年齡統一修正為18歲。
3. 明訂本次修法施行前後之配套規定
立法院會亦同時增訂調降民法成年年齡後之配套規定,以避免修法施行前後既有權益變動之疑慮。民眾如於新法施行前依法令、行政處分、法院裁判、契約已得享有至 20 歲或成年之權利或利益(如撫卹金、遺屬年金、父母離婚後約定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等),於新法施行後,仍得持續享有至 20歲;並就本次修法施行前已結婚、修正施行後仍未滿 18 歲者,明定其婚姻之要件及相關身分事宜不受本次修法影響,俾確保其權益。(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1條、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4-2條參照)
4. 修正相關配套法案
為因應民法成年年齡之下修,避免適用法上混亂,並賦予18歲成年國民應有之權利與義務,立法院會於同年月29日三讀通過「國籍法」、「人民團體法」、「商業團體法」、「集會遊行法」、「證券交易法」、「所得稅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入出國及移民法」、「保全業法」、「民防法」等多項配套法案,將原條文中明定「20歲」之具體規範,修正為「成年」。亦即,待民法第12條正式施行,滿18歲者將具有擔任公司行號負責人、組織人民團體等權利;負擔接受民防訓練之義務;同時,贈與稅免稅額及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身分等亦會有所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