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2018年10月1日生效

2018-10-18

上市櫃公司違反前開規定時,其受罰最低金額為5萬元起,而非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定之2萬元。此外,針對重大個案之違法事實,各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規定,審酌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1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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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律瑩

勞動部業於2018年9月4日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本原則並於10月1日起生效。

本次修正,依據勞動部之說明,乃鑑於上市或上櫃公司已達設置專責人員辦理法遵相關事宜之規模,因此,對於上市櫃公司勞工權益之保障,即應課予較高標準之要求,以督促上市櫃公司善盡其企業社會責任。

據此,本次修正即於本原則第四點增訂,於上市或上櫃事業單位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34條及第36條規定,使勞工超時工作、違反輪班換班間隔休息時間及使勞工於例假出勤等規定時,各地方主管機關應審酌其規模及資力,裁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亦即,上市櫃公司違反前開規定時,其受罰最低金額為5萬元起,而非勞動基準法第79條所定之2萬元。此外,針對重大個案之違法事實,各地方主管機關亦得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4項規定,審酌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再加重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即1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