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因素致廠商未能依契約履行者,如何因應?

2020-03-25

作者

作者

No items found.

周慧心

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持續延燒,各國陸續有因疫情停工等情事,若我國未來發生因肺炎導致停工或其他影響廠商履約情事,廠商可採取何種作為因應?

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下稱工程會)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載明:「機關及廠商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得展延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工程會訂定之各類採購契約範本,其履約期限及延遲履約條文,皆訂有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例如瘟疫、非因廠商不法行為所致之政府或機關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命令、依傳染病防治法第3條發生傳染病且足以影響契約之履行、其他經機關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致未能依時履約者,廠商得檢具相關事證向機關申請延長履約期限;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相關契約範本條文有:工程會訂定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3款第1目、第17條第5款、財物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5款第1目、第14條第5款及勞務採購契約範本第7條第4款第1目、第13條第5款規定可資參照(上開契約範本公開於工程會網站)。

廠商若有履約中之政府採購案件,因「COVID-19(武漢肺炎)」疫情而影響履約者,得依個案契約約定,檢具事實、理由及事證向機關申請辦理相關事宜。若契約未約定上開規定者,得參考上述採購契約要項、範本辦理契約變更。如有疑義或爭議,工程會已於民國109年3月6日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函,請各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且依工程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