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4日公布「大法庭制度」相關法制修正重點簡介

2019-01-10

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司法院因而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

作者

作者

為確保終審法院法律適用一致,使裁判具有安定性及可預測性,並發揮促進法律續造之功能,司法院因而修改、增訂「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條文,建構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於審判權作用內建立適當統一法律見解機制。上開修正草案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經總統於2019年1月4日公布,預計自公布後6個月即2019年7月4日施行。

關於終審法院之大法庭制度,修正重點如下:

一、最高法院之民事庭、刑事庭應設《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應設《大法庭》,且裁判之事項以法律爭議為限,不包含提交案件之本案終局裁判。

二、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及最高行政法院各庭(下稱各審判庭)得提案予大法庭之類型,包含:歧異提案、原則重要性提案。另當事人得以書狀聲請受理案件之各審判庭行使提案之職權。

三、大法庭之組織

(一) 大法庭為終審法院中之功能性任務編制。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之成員分別為11人、11人、9人,包含:1.由最高法院院長及其指定之庭長1人,分別擔任民事大法庭或刑事大法庭之審判長;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以院長為審判長。2.提案庭指定庭員1人擔任當然庭員。3.由法官會議以無記名投票,分別自最高法院民事庭、刑事庭法院全體法官中依得票數較高、每庭至少應有1人之原則,選舉產生票選庭員9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則以相同之選舉方式票選庭員7人。

(二) 最高法院院長指定之大法庭審判長及所有大法庭票選庭員之任期均為2年。

四、大法庭之程序

(一) 大法庭裁判法律爭議,應行言詞辯論。於刑事大法庭,被告應委任律師為辯護人;於民事大法庭、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當事人均應委任律師或具有特定資格之人(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部分)為訴訟代理人行言詞辯論。

(二) 大法庭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或依當事人、其代理人或辯護人之聲請,就專業法律問題選任專家學者,徵詢其意見。

五、大法庭之裁定

(一) 大法庭決定之法律見解應記載於裁定主文且敘明理由,並應定期宣示。

(二) 大法庭之成員若已將不同意見之要旨記明於評議簿,並於裁定宣示前補具不同意見書者,應與裁定一併公布。

(三) 大法庭裁定對於提案庭提交之案件有拘束力,換言之,提案庭就提交案件,應以大法庭所採之法律見解為基礎,進行本案終局裁判。

六、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一) 刪除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57條、行政法院組織法現行條文第16條之規定,廢除判例選編、變更制度及決議統一法律見解制度。

(二) 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於本法此次修正施行前依法選編之判例,若無該判例之裁判全文可資查考者,自本條文生效後停止適用;其餘判例則回歸裁判之本質,即終審法院某一庭先前所為之「裁判」,與未經選編為判例之其他終審法院先前裁判效力相同。

(三) 大法庭制度實施後,因判例、決議之見解已不具通案拘束力,縱使該等法律見解經法官於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仍難認與命令相當。然考量本次修法將統一見解機制作重大變更,各界均需適當之時間適應調整,爰明定於本次修正條文施行後3年內,人民於大法庭制度施行後所受確定終局裁判援用之判例、決議,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準用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解釋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