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否決權特別股之否決權行使之問題及建議

2019-04-10

作者

作者

No items found.

蔡孟芩

自2018年公司法修法施行後,新法第157條第1項下各該特別股之內涵與解釋,與股東權益息息相關,頗受矚目。經濟部目前即針對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之具否決權特別股作成解釋,茲整理如下:

1. 特定事項的內涵

依公司法第157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公司得發行對特定事項具否決權之特別股。依經濟部108年1月4日經商字第10702430970號函,所謂特定事項,專指不包括董事監察人選舉結果之其他股東會所得決議之事項。至於經理人之委任、解任及報酬等歸屬於董事會決議之事項,自然不在特別事項之範圍內。

2. 行使期間

另針對特別股否決權之行使時間,依據同一函釋,原則上應在討論該事項的股東會中行使否決權,不過,在特別股發行條件另有約定「得於股東會後行使」的情形,特別股股東亦得於股東會後的「合理期間」內行使否決權。

3. 待解決之問題

3.1 具否決權特別股股東未參加股東會,在股東會會後是否得行使表決權?

在特別股條件設定允許「得在股東會後行使否決權」之情況下,如果特別股股東未委託他人出席股東會,也未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在股東會後發現股東會決議不符合其利益,可否在股東會後行使否決權,以否決已作成之決議?目前經濟部對此尚無確定見解。對於此一問題,本文認為,未出席股東會之股東,本不列入股東會出席數,對於各該議案未行使表決權,實際上是對股東會之各該議案放棄表示同意或反對之權利,似不宜任令其在棄權以後,再次透過行使否決權表示其反對之意思。

3.2 具否決權特別股股東以電子或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對該次股東會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之否決權是否「視為棄權」?

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股東以電子或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視為親自出席股東會,但對於該次股東會之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之修正,視為棄權。在特別股條款明文「得在股東會後行使否決權」之情況下,具否決權特別股股東以電子或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其否決權行使,是否落入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之棄權範圍內?目前經濟部對此並未作出明確解釋,值得關注。本文認為,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規定係擬制股東出席該次股東會,並對臨時動議及原議案修正放棄權利,即係放棄其表示同意及反對之意思,而否決權既然屬於表達反對之意思,亦應包含在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2項「視為棄權」之範圍內。

4. 建議

於章程中明白規範否決權之行使事宜,以杜爭議

否決權之行使,對於股東會決議之安定行有所衝擊,極可能衍生爭議,且股東會決議作成後,且其執行上亦有時效性,如發生爭議,恐無法仰賴經濟部或司法裁判及時解決。據此,建議公司本諸公司自治之精神,事先以章程釐清否決權行使相關問題。不過,因具否決權特別股屬於公司法新修法內容,相關實務見解仍在發展階段,故在章程修訂相關規範,而舊規範內容發生爭執時,相關規範之效力如何,仍有待司法實務進行最終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