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範圍

2019-01-17

有關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對照過去金管會所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函釋內容,此次公布之新函釋係針對所有「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亦納入強制設置之對象,並明定於該等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即須於章程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董事、監察人任期於2020年未屆滿者。

作者

作者

No items found.

孫琪

為強化公司治理,以及發揮董事會監督之功能,金管會於2018年12月19日發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以及〈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二則函釋,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之適用對象,詳細說明如下:

一、擴大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

金管會〈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號〉函釋明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於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前開應設置獨立董事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有關強制設置獨立董事之範圍,對照過去金管會所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號〉函釋內容,此次公布之新函釋係針對所有「非屬金融業之興櫃公司」,亦納入強制設置之對象,並明定於該等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即須於章程中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董事、監察人任期於2020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

二、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範圍

金管會之〈金管證發字第10703452331號〉函釋明示:「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金融控股公司、銀行、票券金融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綜合證券商、上市(櫃)期貨商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20億元以上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實收資本額未滿新臺幣20億元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

過去依據金管會所發布之〈金管證發字第10200531121號〉函釋,就非屬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係規定「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上」者,應設置審計委員會替代監察人。但本次新函釋公布後,包含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之所有非金融業之上市(櫃)公司,皆須於2020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董事、監察人任期於2020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設置審計委員會)。因此,未來所有上市(櫃)公司將不再採用監察人制度,而全以審計委員會取代,以期由獨立董事組成之審計委員會得發揮其監督之效,促進公司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