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於2019年2月12日修正公布「本國銀行設立國外分支機構應注意事項」,並自該日起生效,本次修正重點為就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之本國銀行,於申請設立國外分行時,核准期限縮短為25個營業日:
一、 依據本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本國銀行申請設立外國分行,主管機關之核准期限,原則為申請書件送達之次日起30個營業日內,惟為擴展國際金融網路,鼓勵於尚無本國銀行分行設立之國家或地區設立分行,對於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之本國銀行擬前往尚無本國銀行分行設立之國家或地區設立分行,其核准期限縮短5個營業日。
二、 對於自評「具有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者,於申請時應檢附:
1. 最近三年所屬海外分(子)行之財(業)務狀況。
2. 最近五年國外金融監理機關對所屬海外分(子)行之評等、金融檢查結果、法令遵循情形,及是否有受當地金融監理機關處分情形。
3. 最近三年金管會對所屬海外分(子)行之評等情形,檢查缺失事項是否已改善完成或有無受金管會處分之情形。
4. 其他可顯示具備優良全球營運管理能力之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