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售屋市場紅火,頻繁的交易產生了不少糾紛,日前媒體接獲投訴,有建商無條件延遲兩年交屋,若買方不願等待,則僅願意無息退還已繳價款,已嚴重侵害購屋民眾之利益,對此,內政部地政司於民國111年2月11日發布了一則新聞稿,明確列出預售屋逾期交屋時,建商應負之責任。
新聞稿引述內政部已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按其中第十二點第二款之規定,建商如逾契約中雙方約定之期限而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每逾一日應按已繳房地價款萬分之五為單位計算遲延利息予買方。若逾期三個月仍未開工或未取得使用執照,視同建商違約,應依違約之處罰規定處理,買方不僅有權解除契約,請求建商將已繳之房地價款退還,也得同時向建商請求賠償違約金。
內政部更進一步表示,延遲完工之履約爭議,買方可以向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處理,也提醒建商延遲交屋之行為,已經違反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縣市政府得依消費者保護法第36條規定要求建商確實履約,如未改善,依消保法第58條規定,最多可處新台幣150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以上內政部對於預售屋延遲交屋之表述,預售屋之買賣雙方皆宜多加注意,本所亦將持續關注預售屋買賣相關議題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