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為防治自2019年底起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北省武漢市所爆發並擴散至全球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即「武漢肺炎」;國際命名為:COVID-19),且為維護人民健康,並因應其對國內經濟、社會之鉅大衝擊,除於2020年1月22日勞動部已發布相關說明外,我國亦於2020年2月25日公布「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稱「本條例」),並明訂生效日溯及自2020年1月15日起,且暫訂效力截止日為2021年6月30日。本條例包含對於雇主就員工因此遭政府命令隔離時,及如員工需要照護遭隔離而生活無法自理之親屬時,相關核假與給薪之問題。又關於本條例中所未規定之員工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亦該如何核假與給薪等等,皆為本文說明之重點。
一、 防疫假種類
依照我國目前法規及勞動部說明,可分為以下幾種防疫假別:
(一) 隔離防疫假:雇主就員工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情形時,於隔離、檢疫期間,依照本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所給予員工之假別。
(二) 照護防疫假:雇主就員工為照護生活無法自理之家屬,於其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情形時,在該家屬隔離、檢疫期間,依照本條例第3條第3項後段所給予員工之假別。
(三) 自主防疫假:雇主就員工接受自主健康管理時,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依照勞動部說明所給予之假別。
二、 防疫假雇主得否已其他假別處理?是否影響出勤?
(一) 隔離防疫假: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前段規定,隔離防疫假不得以其他假別(如事假、病假等)替代、亦不可以曠職處理,更不得作為如扣發全勤獎金等一切影響考核出勤之依據。
(二) 照護防疫假:依本條例第3條第3項後段規定,照護防疫假與隔離防疫假相同,不得以其他假別(如事假、病假等)替代、亦不可以曠職處理,更不得作為如扣發全勤獎金等一切影響考核出勤之依據。
(三) 自主防疫假:依勞動部目前說明,雇主可與員工自行商議自主防疫假如何核給,即經員工同意下,得任以普通病假、事假、特別休假、補休假或另為調整、安排工時等合法方式,更動員工出勤情形。
三、 防疫假雇主是否需支付員工工資?
(一) 隔離防疫假:雖依本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未有雇主「應給付工資」等文字,惟就雇主給付工資時,得就工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對雇主並無任何不利益,該規定似有強力鼓勵雇主給付員工工資之動機。
(二) 照護防疫假:請參考以上隔離防疫假之說明。
(三) 自主防疫假:
既然雇主可以與員工各自商議出勤之方式與假別,則是否需給薪,如員工自願配合政府政策,不至工作場所上班,則就所協議相關假別,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處理,而有不同:
1、 普通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須給付半薪。
2、 事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2項,得不發給工資。
3、 特別休假:應給付該日工資。
4、 加班補休假:應給付該日工資。
5、 調整工作時間:依照調整工作時間給薪。如有加班費應須給付。
惟就員工仍表示需要至工作場所上班,但雇主有所疑慮而要求員工避免上班時,依照勞動部說明,此時即認雇主有受領勞務遲延情形,仍須依法給付員工自主防疫假期間之工資。
(作者:陳宣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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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參考法令
《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
第3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之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
前項防疫補償之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之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第一項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因依第一項或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第4條
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前條第三項規定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之百分之二百,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除。其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之薪資,亦同。
前項給付員工之薪資金額已適用其他法律規定之租稅優惠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請假期間、員工、給付薪資金額範圍、所得額範圍及減除方式、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並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勞工請假規則》
第4條
勞工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必須治療或休養者,得在左列規定範圍內請普通傷病假:
一、未住院者,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住院者,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三、未住院傷病假與住院傷病假二年內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由雇主補足之。
第7條
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
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勞動部於109年1月22日發布之「因應「武漢肺炎」防疫措施,有關勞工請假及工資給付規定之說明」(其中部分內容已因「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公布施行而暫無適用餘地)
「武漢肺炎」(世界衛生組織正式命名為「2019新型冠狀病毒」)目前已出現確診感染病例,勞工因配合防疫需求所衍生出之勞工請假、給薪等疑義,勞動部說明如下:
一、勞工「感染武漢肺炎」被要求隔離治療者:
(一)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經認定係職業上原因致感染「武漢肺炎」,雇主應給予公傷病假,並給付相當於原領工資之工資補償,若勞工因此所致之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雇主亦應依勞動基準法有關職業災害規定予以補償。
(二)非因職業上原因受感染者:
勞工如非因職業上原因感染「武漢肺炎」,隔離治療期間得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療養。
二、勞工「未感染武漢肺炎」惟因有接觸疑慮,經防疫單位要求進行自主健康管理者:
(一)勞工配合衛生主管機關自主健康管理之要求,自行居家休養:
勞工如自行居家休養(隔離)者,可請普通傷病假、事假或特別休假,或協議調整工作時間。
(二)雇主認為勞工已收到自主管理通知書,對其出勤有所疑慮,要求勞工不要出勤,因屬雇主受領勞務遲延,仍應照給工資。
三、勞工之家庭成員因病或因受自主健康管理要求,需親自照顧者:
勞工除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請家庭照顧假外,亦可依勞工請假規則請事假,或與雇主協商排定特別休假。勞工請家庭照顧假者,其請假日數與事假合併計算,全年共計7日,父母雙方可分別依此規定請假。另勞工提出請假申請時,雇主不得拒絕,且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