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侵權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

2022-10-18

台灣素來有「農業王國」之美名,我國所種植及產銷的植物、蔬果、花卉,享譽國際,例如橘子、水梨、菊花、玫瑰花、蝴蝶蘭等,皆是各國競相進口的農業成果。因此,為保護我國植株品種、促進農業發展,目前訂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作者

作者

台灣素來有「農業王國」之美名,我國所種植及產銷的植物、蔬果、花卉,享譽國際,例如橘子、水梨、菊花、玫瑰花、蝴蝶蘭等,皆是各國競相進口的農業成果。因此,為保護我國植株品種、促進農業發展,目前訂有「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依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12條之規定,當品種具有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穩定性及適當品種名稱時,得依該法之規定,申請品種權。如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品種權後,第三人種植「外觀相同」之植株,是否即構成侵權?而植物、蔬果、花卉等之外觀,易受溫度、濕度、光照等影響而略有差異,甚至在進行繁殖時,亦有可能發生變異,因此,應以「何種外觀」作為侵權認定之標準,以及應如何確保進行比對的植株未有發生變異?即有討論之必要。

我國實務見解就植物品種侵權之相關判決實數不多,今年第一件相關判決即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植訴字第1號民事判決」。本件,原告係「芭迪卡」菊花品種(下稱系爭品種權)之專屬被授權人,其自市場中購得菊花A、B、C,並認為菊花A、B、C有侵害其系爭品種權之虞,因而提起本件訴訟。

在本件中,原告主張以其提供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下稱種苗場)保存之比對植株,與菊花A、B、C進行比對調查,在性狀調查中,不具有可區別性,且鑑定植株經扦插繁殖後,在形態上未發現變異,由此推斷具有穩定性,因此菊花A、B、C已侵害其品種權。然而,法院認為本件仍要判斷比對植株與原告系爭「芭迪卡」品種間是否為同一品種,因比對植株在品種特性共計24個子項目中,有10個子項目與系爭「芭迪卡」品種公告之品種特性不完全相同,因此,法院認為無法認定比對植株係「芭迪卡」品種,故無法認定系爭菊花A、B、C與該「芭迪卡」品種不具有可區別性,亦無從認定系爭菊花A、B、C侵害系爭品種權。

綜上,自本案判決中可知:

  1. 法院雖係以原告提供予種苗場之比對植株與被控侵權植株進行侵權比較,但原告仍須證明申請登記之品種與提供予種苗場之比對植株係同一品種,因此原告於提出比對植株時宜自行先確認比對植株之各品種特性是否與其申請之品種權所公告之品種特性相符。。
  2. 此外,避免有性生殖可能帶來遺傳變異問題,故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種苗改良繁殖場進行比對過程中,係以無性繁殖扦插之方式,增殖原告提供之比對植株和被控侵權之鑑定植株,維持植物品種之性狀。

由於植物之生長易受溫度、濕度、光照等因素之影響,故法院係以品種權登記公告之各品種特性逐一比較,且所表現出之性狀,須具穩定性,而非逕以「外觀」、「特徵」甚或是「基因」為比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