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令: 若符合一定條件得免辦109年度營所稅暫繳

2020-08-14

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每年9月營利事業必須辦理營利事業所稅暫繳申報(如採非曆年之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申報期間),暫繳稅額原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而考量經濟景氣波動,如營收較上年度下滑,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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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每年9月營利事業必須辦理營利事業所稅暫繳申報(如採非曆年之會計年度者比照推算申報期間),暫繳稅額原則按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的二分之一計算,而考量經濟景氣波動,如營收較上年度下滑,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得按當年度前6個月營收,依規定試算前半年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暫繳稅額。

但是所得稅法第67條第3項規定須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等條件,始可適用,而在肺炎疫情影響下,國內營利事業不論是整體營運或資金調度均受到面臨壓力,為減輕受影響營利事業繳納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稅款之負擔,財政部以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核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日至110年6月30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6款規定免辦理10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提供紓困相關措施。

(二)其他因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月起任連續2個月,其平均營業額較108年12月以前6個月或前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惟應注意者,如營利事業在辦理109年度暫繳申報期間前,已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並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所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額,或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額者,則可直接適用免辦理109年度營所稅暫繳,無庸再行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