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新修正定型化租賃契約強化承租人保障

2020-10-05

為強化及確保房屋租賃雙方權益、減少租賃糾紛,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下稱本規定)已於9月1日生效。自該日起所簽訂之契約或續約時,應遵循上開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而違反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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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士軒

為強化及確保房屋租賃雙方權益、減少租賃糾紛,內政部新修正「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及不得約定事項」(下稱本規定)已於9月1日生效。

自該日起所簽訂之契約或續約時,應遵循上開定型化契約之規定而違反時,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可處3萬至3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茲列出數重要修正內容如下:

1. 租金部分:為避免租賃期間出租人任意調漲租金,修正本規定第3點之文字表現。

2. 相關費用部分:於本規定第5點中增列電費由承租人負擔者,應區分夏月及非夏月每度電費之金額及其計收之上限,且均不得超過台電公司所定當月用電量最高級距之每度金額。

3. 轉租部分:為兼顧出租人與次承租人之權益、杜絕違法轉租,修正本規定第7點之文字表現;並於本規定第11點中規定,同意轉租者,與次承租人簽訂轉租契約時,應不得逾出租人同意轉租之範圍及期間。

4. 終止租約、租賃關係消滅部分:修正本規定第13點之文字表現,終止租約者,應至少於終止前一個月通知他方。而租賃關係消滅後,承租人未返還租賃住宅時,為免產生默示租賃契約更新而視為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情形而造成爭議,於本規定第14點中明文規定出租人應即為不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