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7日制定最低工資法(下稱本法),並自今年元旦日起正式施行,其立法目的為確保勞工合理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家庭生活水準,並促進勞資和諧。本法雖僅19條,但已足包含審議工資原則重點,如組成「最低工資審議會」(下稱審議會)並設定評估指標、最低工資審議核定程序化、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之雇主處罰明文化、以及融合最低工資及基本工資制度,具有劃時代重大意義。主要內容簡述如下:
(一)組成審議會並設定審議會評估指標
由行政院勞動部組成成員包含勞方代表、資方代表、政府代表及學者專家四方代表在內共21人的審議會,開會時勞動部長召集,由社會成員一同共識出最低工資調整方案。其中應參考評估指標為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CPI年增率),得參考評估指標則包含勞動生產力指數年增率、勞工平均薪資年增率、國家經濟發展狀況、國民所得及平均每人所得、國內生產毛額在內等10項指標。
(二)最低工資審議核定程序化
新法將過去未有一定程序的審議最低工資方式,明文入法。審議會應在每年第三季召開會議審議最低工資,並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如審議未能達成共識時,得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議決,勞動部並應在審議會會議結束後30日內,公開會議資料及紀錄。
(三)違反最低工資規定之雇主處罰明文化
為了有效落實最低工資之目的,新法上路新增雇主違反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時,將處2萬元至100萬元高低不等之罰鍰規定,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150萬元,且主管機關應公布該事業單位或事業主的名稱、負責人姓名、處分日期及罰鍰金額,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四)融合最低工資及基本工資制度
為免法律適用產生空窗期,明定最初制訂之最低工資經公告實施前,仍適用基本工資制度,且首次訂定的「最低工資」不得低於原「基本工資」,以確保勞工工資權益。
新法上路後,隨著審議會將審議出初版的最低工資,企業可隨時關注未來相關變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