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明文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下稱投信事業)及投資顧問事業(下稱投顧事業)不得介入或協助他人取得、鞏固經營權。
考量到證券投信及投顧事業從事業務之資金係來自一般投資大眾與客戶,為使其資金運用符合投資目的與保障、維護社會大眾之權益,實不容許用以介入事業經營權之爭。
是以金管會特於民國111年3月22日發布金管證投字第1110380579號令,明定證券投信及投顧事業經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其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全權委託投資資產從事投資,不得有介入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接、間接投資事業之經營權之爭、協助他人取得或鞏固經營權等情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20款、第54條第1項第9款、第10款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
倘若證券投信及投顧事業有上開情事,金管會表示將視業者違規情節,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予以處分:糾正、警告、命令解除董事、經理人等職務、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最重可廢除公司機構營業許可。
基上,業者務必留意於運用基金或全權委託資產從事投資前,應先研究分析被投資對象本身及其直、間接所投資事業有無涉及經營權爭奪之情事;投資後亦須定期檢討、評估與控管,以避免涉入經營權之爭或有協助他人取得、鞏固經營權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