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所放寬財報觀察期間,鼓勵科技、文化、新創事業申請上市

2020-12-15

證券交易所明確指出,本次修正主旨為鼓勵海內外科技、文化及大型無獲利新創事業申請上市。因為此類公司普遍具有設立年限尚短、投資金額高昂致營運績效尚未顯現甚至呈現虧損之特質,為促進此類公司能善用資本市場籌資功能,募集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決定放寬財報觀察期間,以降低此類公司申請上市之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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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昕陽

證券交易所於今(2020)年12月8日修正「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下稱審查準則)第4條、第5條、第19條、第20條、第28-1條、第28-6條等條文。

審查準則第4條第2項第4款原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四、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同條第3項第3款原規定:「申請股票上市之發行公司,其市值達新臺幣六十億元以上且合於下列各款條件者,同意其股票上市:三、最近期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本次修正將「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之淨值不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三分之二之規定刪除,未來將僅以「最近期財務報告」為觀察對象。而規範科技、文化創意事業的第5條、投資控股公司的第20條與外國發行人的第28-1條,亦有相同之調整。

證券交易所明確指出,本次修正主旨為鼓勵海內外科技、文化及大型無獲利新創事業申請上市。因為此類公司普遍具有設立年限尚短、投資金額高昂致營運績效尚未顯現甚至呈現虧損之特質,為促進此類公司能善用資本市場籌資功能,募集資金擴大營運規模,決定放寬財報觀察期間,以降低此類公司申請上市之門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