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與家事事件,法院囑託權責機關對住居在國外之一造當事人為送達,歷年遲未送達之情事時有所聞。
為避免訴訟遲延,同時維護當事人權益,司法院司法院於2020年1月12日發布院台廳民一字第1100001454號「關於法院辦理民事(含家事)事件,囑託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送達」之函釋。內容整理如下:
一、 法院於與我國有國際協助條約、司法互助協定之他國(例如越南)為送達者,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45條第1項規定,應囑託該國管轄機關或駐在該國之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機構、團體為之。
二、 依前開規定囑託該國管轄機關為送達,但已逾合理期間甚久仍無法有效送達,亦可囑託我國駐外使館為送達。
三、 若經上開方式後仍無法送達,宜酌情判斷有無符合得為公示送達之情形,適時使當事人得以知悉送達狀況及適用公示送達之相關規定。
四、 家事事件亦依上開規定辦理囑託送達事宜 (家事事件法第5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