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未上市股票交易所得自110年起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021-01-14

本次修正後,個人利用股權交易以免除營利所得及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之租稅規劃方式,雖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惟如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財政部已依同條第3項公告110年為67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或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則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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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109年12月30日三讀通過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8條修正草案,將自110年1月1日起,恢復個人未上市、未上櫃且未登錄興櫃股票(下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並配合培植新創事業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將符合一定條件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股票排除適用。

財政部表示,為落實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建立高所得者對國家財政有基本貢獻之立法精神,並遏止投機炒作房地產情形,防杜利用股權交易免稅規避營利所得及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本次修改要點如下:

一、 增訂個人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修正條文第12條),而應否計入係以出售時之股票性質做判斷,出售時屬於未上市櫃股票,始須將該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同時為配合我國培植新創事業公司以帶動產業轉型政策,如該股票之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持該公司未滿五年者,免予計入,並授權財政部會同經濟部訂定有關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之適用範圍與資格條件等事項之辦法。

二、 本次修正條文,自民國110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18條)。而民眾則於111年5月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適用。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立法目的,在使納稅義務人繳納最基本之稅額,以避免國家租稅減免規定(例如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證券交易所得免稅等)導致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稅額偏低,甚至毋需繳納稅額之不衡平現象。而個人或企業至少須繳納基本稅額,適度達成所得稅之公平性,降低高所得者或企業利用租稅減免優惠規劃減輕稅負的誘因,避免租稅優惠及其他扣除項目的不當擴大。計算原則是將高所得者享受較多的特定租稅減免,加回其課稅所得之中,還原成應納稅的稅基,再依據所得基本稅額條例另設的免稅額與稅率級距等稅額計算公式,計算其最低應繳納的稅負。如果依此計算出的稅負低於現行綜合所得稅或營利事業所得稅所規定應繳的金額,則按現行稅制的結果繳稅;若依此計算出之稅負高於現行稅制下應繳的金額,則按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計算的結果繳稅。

本次修正後,個人利用股權交易以免除營利所得及不動產交易所得稅負之租稅規劃方式,雖仍免徵證券交易所得稅,但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惟如個人基本所得額在600萬元(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3條第1項,財政部已依同條第3項公告110年為670萬元)以下之申報戶,或繳納之一般所得稅額已較基本稅額為高者,則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