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之房地合一稅2.0,延長個人買賣房地適用高稅率的持有期間,及將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納入與個人相同高稅率計算,最高稅率可達45%,惟考量短期處分不動產適用高稅率可能產生之不公平的現象,故相關法令設有適用高稅率之例外規定的配套措施,例如在「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情形,可適用較低之20% 稅率,而何謂「非自願性因素交易」,可參考近期財政部公布自2021年7月1日生效之函釋,茲簡要整理如下:
一、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稅法第14條之4條第3項第1款第5目規定、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0號)
(一) 於工作地點購買房屋且無供出租營業使用,嗣因調職或有符合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情事,或符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二)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三) 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四)因本人、配偶、本人或配偶之父母、未成年子女或無謀生能力之成年子女罹患重大疾病或重大意外事故遭受傷害,出售房屋、土地負擔醫藥費者。
(五)個人依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定取得通常保護令,為躲避相對人而出售自住房屋、土地者。
(六)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七)繼承取得房屋、土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屋、土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因無足夠資力償還該未償債務之本金及利息,致出售該房屋、土地者。
二、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法第24條之5條第2項第1款第4目、台財稅字第11004575361號)
(一) 依民法第796條第2項規定出售於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之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者。
(二)因無力清償債務(包括欠稅),其持有之房屋、土地依法遭強制執行而移轉所有權者。
(三) 與他人共有房屋或土地,因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未經其同意而交易該共有房屋或土地,致交易其應有部分者。
(四) 金融機構因行使抵押權而取得之房屋、土地,或因行使質權而取得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3項所定條件之股份,依銀行法第76條或其他法律準用該條規定應自取得之日起四年內處分者。
惟須注意著,經稅捐稽徵機關查明有藉法律形式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安排或情事者,以上 一、二、仍不適用之。
房地合一稅2.0相關修法可參考先前法律新知 「房地合一稅2.0將於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https://www.fblaw.com.tw/tw/news/legalnews?dbid=65934049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