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於109年12月30日完成「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與「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三部法律之修正,將我國自101年8月1日起實施的「實價登錄」制度推進至「2.0版」的新紀元,並新增預售屋預購單管理機制。簡介本次修正概要如下:
1. 成交資訊之完整揭露
依修正前「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4項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1條規定,實價登錄系統揭露的土地及房屋交易資訊,應隱蔽個人資訊,並以「區段化」及「去識別化」之方式提供公眾查詢。因此過往的實價登錄系統是以每30個門牌為一個查詢單位,供使用者檢閱某路段概略的土地或房屋成交價格。本次修正刪除「區段化」與「去識別化」之資訊揭露限制,未來應予完整揭露的土地及房屋成交資訊,將包括「門牌」及「地號」。且於本次修法前上傳之設有資訊揭露限制的歷史成交資訊也將一併解禁,重新提供公眾查詢。
2. 賦予主管機關查核權
新修正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條第6項賦予各地主管機關就申報登錄之資訊得向不動產交易之雙方及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或提出說明之權限,且若主管機關欲查核疑有不實之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或金融機構查詢、取閱價格資訊有關文件,受查核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 預售屋交易即時申報
立法者於108年7月31日修正平均地權條例等相關規定之時,已確立申報登錄資訊揭露應具備「即時性」之原則,規定不動產交易雙方應於申請不動產買賣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並同時辦理登錄。但並未將「預售屋」一併納為即時申報管制的對象。
本次修正增訂之「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3條第1項及第2項,明定自行銷售預售屋者應於銷售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銷售地點、期間、戶(棟)數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以書面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於簽訂買賣契約書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若為委託代銷業者銷售,依修正後之「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4之1條第2項規定,代銷業者應於簽訂、變更或終止委託代銷契約之日起30日內,將委託代銷契約相關書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簽訂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資訊。
4. 新增紅單管理機制
所謂的「紅單」係指預售屋簽約前的預購單,預售屋買受人交付定金並取得預購單後,再將預購單出售予他人,即為「紅單交易」。本次修法新增訂「平均地權條例」第47之3條第5項:「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之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之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之事項」。及同條第6項規定:「前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增加預售屋紅單之管理機制並禁止紅單交易,違反規定者將處新臺幣15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