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變遷因應法正式上路

2023-03-02

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正案於2023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此次修法有四個重點:1.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2.確認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氣候變遷政策之跨部會協調平台3.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公正轉型)4. 減量政策(碳盤查、徵收碳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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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之修正案於2023年1月1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更名為《氣候變遷因應法》,並於2月15日經總統公布施行。

此次修法有四個重點:

1. 2050淨零排放目標入法

2.確認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為氣候變遷政策之跨部會協調平台

3.增訂氣候變遷調適專章(公正轉型)

4. 減量政策(碳盤查、徵收碳費等)。

其中,又以減量政策為修法之焦點。

 

碳盤查、碳費與碳費費率

在新法通過後,環保署將視整體減碳進度,持續公告應進行碳盤查之排放源。

此外,在碳費政策上路後,雖徵收對象尚待環保署制訂相關子法後才能確定,但依環保署之說明,第一波適用者應為「事業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中所公告的第一批排放大戶,包含鋼鐵業、石油煉製業、水泥業、半導體業、液晶顯示器業以及全廠(場)化石燃料燃燒之直接排放產生溫室氣體年排放量達二點五萬公噸二氧化碳當量者。

至於碳費費率,將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立費率審議會制定,並有定期檢討的機制。

 

自主減量計畫、優惠費率與自願減量計畫

新法同時提供減碳鼓勵措施。

若碳費徵收對象因「轉換低碳燃料」、「採行負排放技術」、「提升能源效率」、「使用再生能源或製程改善」等減量措施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畫」申請核定優惠費率。

此外,碳費徵收對象亦可與其他事業聯合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於執行減量措施後,向主管機關申請減量額度,用以扣除排放量,降低碳費負擔。

減量政策已使「減碳」正式成為企業經營的一部分,值得經營者持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