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延攬外籍專業人才並增加留臺誘因,《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下同)修正草案於民國110年6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7月7日經總統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本次修正放寬工作、居留之多項限制,強化社會福利並延長租稅優惠,茲簡要整理如下:
(一) 放寬專業領域、專業工作之認定(第4條)除原有之8大領域外,新增國防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領域為特殊專長領域;納入外國專業人才子女專班之教師、實驗教育工作為專業工作。
(二) 鬆綁優秀人才取得工作資格(第6條、第7條)為增加優秀人才來臺工作意願,具碩士以上學位或自世界頂尖大學畢業,從事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者,除法令限制外,不需2年工作經驗;受聘於公私立大學及學術研究機關(構)者、取得永久居留者及其依親,不須申請工作許可。
(三) 簡化專業人才及其依親申請簽證居留程序1. 為簡化留臺程序,持就業金卡者,到期得逕申請延期,無須重新申請,每次最長3年;持免簽證、停留簽證者及其依親得逕申請居留,無須申請停留簽證或居留簽證。(第9條、第12條)2. 取得外僑居留證或就業金卡者,於居留效期或就業金卡有效期間屆滿前有居留必要者,得申請延期居留,延期期滿仍有居留必要者,得再延期1次,總延期居留期間達1年。(第13條)3. 申請永久居留期間,自每年超過183日,改為平均每年183日以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年限自5年縮短為3年;依親親屬申請永久居留年限同本人,以降低專業人才及其依親申請永居之門檻。(第14條至第18條)
(四) 強化社會福利、延長租稅優惠(第20條至第23條)1.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租稅優惠期間自3年延長為5年,並刪除遞延留用期間;受聘於公立學校、政府及學術機關(構)者,適用教師月退制度。2. 原僅受聘從事專業工作者得納入健保,修法後放寬為具雇主、自營業主身分者及其親屬亦得納保,並免除6個月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