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數位科技之進步,股東以視訊方式參與股東會並行使股東權亦日漸普及,為強化股東權益之保障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經濟部於民國(下同)110年8月30日針對「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預告公司法(下同)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修正草案,謹就本次預告之修正草案內容,即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之相關規定,簡要說明如下,並同時介紹視訊會議召開董事會之規定,本所將持續關注後續修法進度:
一、 股東會(本次擬修正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
(一) 刪除公司須於章程訂明始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之規定第172條之2、第356條之8原規定「公司章程得訂明股東會開會時,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惟鑒於科技發展與公司數位化會議之需求,修正為「股東會開會時,得以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為之」,允許公司章程未訂明之股份有限公司、閉鎖型股份有限公司以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股東會。(修正條文第172條之2第1項、第356條之8第1項)
(二) 鬆綁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適用於現行法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不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本次修法允許公發公司得以視訊會議召開股東會,惟考量公發公司股東人數眾多,以視訊方式召開股東會之影響層面甚廣,為保障股東權益,公發公司應符合之條件、相關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等,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修正條文第172條之2第3項)
二、 董事會(現行法規定)
(一) 視訊會議方式召開董事會鑒於電傳科技發達,以視訊會議方式亦可達到相互討論之會議效果,與親自出席無異,允許董事以視訊會議方式參與董事會。(第205條第2項)
(二) 書面行使表決權為強化公司運作之彈性與企業自治,參考容許多元方式召開董事會之外國立法例,除公發公司外,公司得於章程訂明經全體董事同意,董事得就當次董事會議案以書面行使其表決權,毋庸實際集會,視為已召開董事會。(第205條第5項至第7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