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併購法》新修法期將提升我國企業併購效率並保障股東權益

2022-05-31

2022年5月24日,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外國立法例相關修法趨勢,以及各界對於增加企業併購彈性和效率之建議,故催生本次修法,因併購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新法放寬得享有十年做為平均攤銷之計算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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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5月24日,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併購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有鑑於外國立法例相關修法趨勢,以及各界對於增加企業併購彈性和效率之建議,故催生本次修法,以下將剖析本次企業併購法修法重點:

1. 強化股東權益保障

為強化股東權益保障,新法規定公司必須在股東會開會通知中,載明董事就併購之利害關係重要內容,以及贊成或反對併購理由。(新法第5條第4項、第5條之1)

對於反對併購股東,無論係以書面表示異議,抑或口頭表示異議經紀錄者,放棄表決權或投票反對之股東均得向公司請求買回股份,故新法乃擴大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適用。(新法第12條第1項)

2. 放寬非對稱併購適用範圍

在非對稱式併購交易中,從併購公司角度而言,參酌日本會社法簡易併購相關規範,本次修法嘗試放寬適用範圍為「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之20%」,或「併購公司所支付股份、現金及其他資產之對價總額,不超過併購公司淨值20%」,即可由董事會決議後進行併購,毋須再經過股東會。(新法第18、29、36條)

3. 擴大無形資產項目認列,使相關租稅措施更富彈性

在數位經濟時代,有鑑於無形資產日益受到重視,除現行依所得稅法第60條規定項目(例如營業權、商標權、著作權、專利權及各種特許權等),新法擴大無形資產認列範疇,嘗試將積體電路電路布局權、營業秘密及電腦軟體等關鍵技術納入。(新法第40條之1第2項)

前述因併購而取得具有可辨認性、可被公司控制、有未來經濟效益及金額能可靠衡量之無形資產,新法放寬得享有十年做為平均攤銷之計算標準,將使公司更易於估計其在稅上的成本。(新法第40條之1第1、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