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就因事業單位依「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相關規定大量解僱勞工後,對優先再僱用工作性質相近且經其大量解僱之同一勞工連續滿三個月之情形,依「事業單位優先僱用經其大量解僱失業勞工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規定,得申請僱用獎勵金,以獎勵事業單位再度僱用勞工,並兼有保障原受僱用勞工之工作權。
參獎勵辦法第5條第6款之申請僱用獎勵金除外事由,即「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時是否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實務上就是否須同時未對再僱用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始成就該款情形,抑或僅須未投保勞工保險或就業保險其一,而產生法規適用上疑義;又我國於110年4月30日將勞工保險條例中有關職業災害保險規定獨立出來,另訂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並於同年5月1日施行,則「勞工保險」於「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公告施行後,是否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亦有待明瞭情形。 故就以上情形,我國於111年5月5日修正通過獎勵辦法第5條第6款之修正規定,明定「未依法對再僱用之勞工投保『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三者中其一,即滿足該條不予核發僱用獎勵金情形,以明確法規之適用。故雇主於再僱用被大量解僱勞工而欲申請僱用獎勵金時,應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