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應留意-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新修正

2023-10-01

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實施,環境部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4日發布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盤查登錄及查驗辦法)」,修正條文共有17條,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正除明訂事業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邊界範疇與排放源(第3條),對於應採用之溫室氣體計算方法亦有更詳盡之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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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氣候變遷因應法之實施,環境部於民國(下同)112年9月14日發布修正「溫室氣體排放量盤查登錄及查驗管理辦法(下稱盤查登錄及查驗辦法)」,修正條文共有17條,將自113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正除明訂事業應進行溫室氣體盤查之邊界範疇與排放源(第3條),對於應採用之溫室氣體計算方法亦有更詳盡之規範(第4條與第5條)。此外,新法確立事業將溫室氣體盤查結果與查驗結果登錄於環境部溫室氣體排放量資訊平台之時限,分別為每年4月30日以及10月31日,並有補正與展延等機制,應登錄之資料為前一年度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以及「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下稱盤查報告書)」(第6條),同時規範盤查報告書應包括之內容(第7條)。

必須注意的是,新法規定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應納入「廠(場)排放源平面圖、製程圖說、產製期程與產量」等可能涉及營業秘密之內容,此與事業按照ISO 14064-1進行溫室氣體盤查所編寫與公布之溫室氣體盤查報告書不同。依據盤查登錄及查驗辦法製作之盤查報告書雖不會公開,但新法亦增訂保密條款,避免因執行盤查、查驗或審查使營業秘密或個人資料遭外洩(第16條)。

為確保溫室氣體盤查資訊之正確與真實性,本次修正要求事業之溫室氣體排放量清冊與盤查報告書必須由政府認證之查驗機構進行查驗後具合理保證等級[1],並且原則上不得連續六年由同一位主導查驗員執行(第8條)。又事業必須備妥與保存相關資料配合政府查核,若逾時登錄,或事業盤查結果與政府查核結果間有達5%以上差異又不配合補正改善時,將可能受罰(第15條)。

溫室氣體盤查是後續減量與碳定價制度實施之基礎,目前法定要求應盤查登錄溫室氣體排放量排放源之事業有約500家[2],金管會亦規劃全體上市櫃公司應於118年完成溫室氣體盤查驗證[3],因此建議企業超前部署,培育相關人才並研擬對策管理營業祕密洩漏風險,更須留意盤查結果之正確性以免引發漂綠爭議。


[1] 對此環境部已於112年8月9日預告「溫室氣體認證機構及查驗機構管理辦法」修正草案。

[2] 詳見環境部公布之「事業應盤查登錄及查驗溫室氣體排放量之排放源」。

[3] 詳見金管會111年3月3日公布之「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