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聯合行為效果理論之突破

2023-10-11

市場、供應鏈全球化的今天,跨國商業活動是否落入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受到格外矚目。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司法實務過往針對聯合行為案件,在傳統屬地原則有關「結果地」的認定上,引入外國法「效果理論」作為判斷標準──倘若境外聯合行為對我國市場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

作者

作者

No items found.

胡君弘實習律師

市場、供應鏈全球化的今天,跨國商業活動是否落入各國競爭法主管機關管轄範圍,受到格外矚目。我國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司法實務過往針對聯合行為案件,在傳統屬地原則有關「結果地」的認定上,引入外國法「效果理論」作為判斷標準──倘若境外聯合行為對我國市場產生「直接、實質且可合理預見之影響(direct,substantial and reasonably foreseeable effect)」,即有我國公平交易法適用。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下稱「法院」)今年8月31日作成的110年度訴字第53號行政判決中,明確說明本案所涉聯合行為與我國之關聯性,和過往光碟機案、電容器案所涉聯合行為大相逕庭,相當罕見地司法審查效果理論後,拒絕公平交易法域外效力擴張,為境外聯合行為管轄權行使畫下紅線,後續發展值得特別關注。

事實

公平會以日本發條(NHKSpring)與另外兩家競爭同業,於2008年5月至2016年4月間,透過電話、見面等方式,交換硬碟懸架商品敏感性資訊排除競爭,影響台灣相關產品市場供需功能(下稱「系爭聯合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5條第1項本文規定,2020年11月對NHK Spring處新臺幣2億8,555萬元罰鍰。NHK Spring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救濟。

爭點

本件訴訟主要爭點在於:公平會對於系爭聯合行為有無管轄權?公平會是否已充分舉證效果理論?

法院見解

法院首先依行政罰法第6條判斷管轄權,認定系爭聯合行為之行為地(意思聯絡、合意)與結果地(水平市場)均不在我國領域。

法院進一步肯認美國效果理論於解釋「結果地」限制競爭經濟效果的參考價值。然而,系爭聯合行為涉案事業、下游廠商無一在我國設立登記,台灣並沒有硬碟懸架、硬碟懸架下游商品(硬碟磁頭)或硬碟生產廠商;我國雖為硬碟進口國,但已是系爭聯合行為所處市場之間接下游市場。另方面,法院質疑硬碟懸架「間接銷售」至台灣,損害層層轉嫁給國內硬碟進口業者,是否仍具相當規模屬「實質」?資訊交換未涉及台灣市場,懸架廠商無法掌握硬碟產品最終流向,是否滿足「可預見」? 公平會均未舉證說明。

最後,法院將本件事實與公平會引用的過往案例區別,光碟機案(102年度訴字第1062號判決)與電容器案(105年度訴字第276號判決)聯合行為中「涉案事業之一皆包含設立在我國的公司」,且「曾於台灣進行合意或多次討論對台灣下游廠商價格策略」,與本件大相逕庭,無法直接比附援引。

綜上,系爭聯合行為與台灣的關聯性極為薄弱,不受我國公平交易法效力所及,法院因而撤銷公平會2億8,555萬元罰鍰處分。

判決簡評

在過往案例基礎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3號行政判決為效果理論帶來幾項突破。

首先,法院更細緻論述效果理論對於現代經濟行為,實現公平交易法立法目的的積極意義,明白肯認它作為行政罰法第6條第3項「結果地」符合法規範目的之解釋方法。其次,本判決強調公平會對境外聯合行為,仍應就效果理論之要件實質舉證;個案事實不同,法院管轄權認定不當然受前案所拘束。本件經公平會上訴後是否維持,抑或成為往後司法實務在境外聯合行為、零組件間接銷售類型爭議的穩定見解,值得進一步觀察追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