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權哪裡來?環境部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

2023-11-15

為達2050淨零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除了徵收碳費,更建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機制兩大配套措施。所謂自願減量機制,指由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便能申請核發「減量額度」,即俗稱的「碳權」 ,可用於扣抵碳費,以及於碳權交易所進行碳交易(氣候變遷因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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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達2050淨零目標,氣候變遷因應法除了徵收碳費,更建立溫室氣體自願減量與增量抵換機制兩大配套措施。所謂自願減量機制,指由事業及各級政府提出「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據以執行,便能申請核發「減量額度」,即俗稱的「碳權」[1],可用於扣抵碳費,以及於碳權交易所進行碳交易(氣候變遷因應法第25與第26條)。

環境部於2023年10月12日發布「溫室氣體自願減量專案管理辦法」(下稱自願減量辦法),規範申請取得國內減量額度相關事宜。重要內容包含向主管機關申請註冊自願減量專案應備之資料(第4條)、自願減量專案之計入期(指自願減量專案註冊後可取得減量額度之執行期間)年限規定(第7條)、主管機關受理專案註冊申請後之審查程序(第9條)、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減量額度時應提出之資料(第16條)、減量專案及減量額度會被註銷之情形(第20條與第21條)等。

為確保減量額度之高品質以防漂綠,自願減量辦法參考國際核發減量額度之相關標準,要求減量專案必須符合「三加五原則」(第10條),指專案應「可量測、可報告、可查驗」,並具備「外加性、保守性、永久性、避免重複計算與發生環境危害」。為落實三加五原則,自願減量辦法除要求專案申請時,應針對減量額度計算量化說明並經確證,以及進行外加性分析與環境衝擊分析等;申請核發減量額度時,監測報告亦要經過查證。

其中,外加性指的是「該溫室氣體減量之發生,是因為減量額度市場(碳交易市場)的存在,而非有其他條件或強烈的誘因所致,例如財務投資效益性或法規要求」,亦即當不論有無該碳交易市場,事業都會進行減量措施時,就不具有外加性。舉例說明,現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已規定用電大戶需使用一定比例之再生能源,從而對於這些用電大戶而言,於此法定義務內使用再生能源以減碳之措施,便不具有外加性而無法取得碳權。從上可知,法規範會影響外加性之判斷,因此在日益嚴格的永續相關法規趨勢下,掌握法規變動是企業欲取得碳權時所不容忽視,對此自願減量辦法亦明文規定監測報告應包含「法規外加性分析」,並聚焦法規變動之影響。

必須指出的是,雖然三加五原則是影響減量額度品質的關鍵,但自願減量辦法對其實質內涵並未深入規定,因此建議企業持續追蹤國際標準之發展[2],購買碳權前更應進行品質盡職調查,以免漂綠爭議。


[1] 國際上碳交易市場主要可分為「強制碳市場」與「自願碳市場」。前者是由政府設定減碳目標,分配給受管制對象,使其以排放權為交易標的之碳市場,例如歐盟內的碳交易制度;後者則是由事業提出減量專案後經認證取得減量成效,提供有減碳需求之單位抵銷其碳排放,我國目前推動之碳權交易屬於後者。

[2] 例如由斯德哥爾摩環境研究所與溫室氣體管理研究所兩個著名國際環境智庫所出版之「碳抵換指引」(Carbon Offset Guide),要求減量專案亦不得產生重大社會危害,對此自願減量辦法並未有明確要求。近來於中南美洲國家有一些購地造林減量專案,發生土地掠奪或侵害原住民人權之爭議,甚至進入法院訴訟,此種涉及土地所有權或利害關係人共享機制之問題,未來臺灣若要發展造林減量專案時,亦應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