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經濟部公告之「現有公司登記家數統計」,於111年12月間,我國有限公司之登記家數為564,002家,占所有公司登記家數之75%[1]。顯見,有限公司在我國商業經營上占有相當之重要性。然公司經營創造財富之同時,要如何監督董事執行業務,為公司治理上重要之課題。
有限公司之組織模式,於我國公司法之立法體例下,並未設有類似股份有限公司之監察人制度。有限公司之監察權,依照公司法第109條之規定[2],係專屬於未擔任董事之不執行業務股東,其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
至於查閱文件之範圍與方式,依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02號判決意旨:「有限公司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得隨時向執行業務之董事質詢公司營業情形,查閱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此觀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48條規定自明。揆其立法意旨,乃因不執行業務之股東未參與經營,為瞭解公司之營運狀況,以保護其股東權益,避免董事任意操控公司,故得查閱公司之財產文件、帳簿、表冊。準此,上開規定之查閱,應為擴張解釋,即除查看閱覽外,凡可達不執行業務股東瞭解及監控公司營運之規範目的者,諸如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複印該文件等方式,均包括在內。」,不執行業務股東除可察看閱覽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外,亦可請求交付財產文件、帳簿、表冊及複印該文件,以維護有限公司之股東權益。
此外,若有限公司有規避、妨礙或拒絕不執行業務股東行使監察權者,代表公司之董事依照109條第3項之規定,將可能遭主管機關裁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故當不執行業務股東使行公司法第109條之監察權時,公司仍應審慎處理。
[1] 經濟統計數據分析系統(https://dmz26.moea.gov.tw/GA/common/Common.aspx?code=F&no=1)
[2] 公司法第109條第1項:「不執行業務之股東,均得行使監察權;其監察權之行使,準用第四十八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