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於今年(113年)1月3日公布施行第24條之1,參照文化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10條之1條文規定的立法精神,對於「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若有業者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該運動賽事或活動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將面臨販售票面金額之十倍至五十倍罰鍰;業者若是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購買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取得訂票或取票憑證,則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次增訂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4條之1,目的在於確保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正常流通,健全運動產業發展。因此,從事票券交易之業者應避免對於「公開販售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從事以超過票面金額或將無票面金額票券定價販售,或「以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大量掃票之行為」之行為。惟立法院在通過本次修法時也通過一項附帶決議,要求主管機關將來在執法過程中,業者若是轉讓其先前自主辦單位取得的運動賽事或活動票券,而加計收取實際支出合理必要的手續費、郵費等費用,則非屬前述「加價販售」的樣態,將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