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 2021年11月18日以金管證投字第1100364865號令開放投顧以自動化工具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後,再於今年3月6日以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965號令發布施行修正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簡化自動化再平衡交易之執行。
客戶委託投顧依自動化工具(即機器人理財)建議所建置之投資組合,因各資產投資報酬率表現不同,使投資組合損益達預設標準或偏離原約定之資產比例而有重新調整之必要時,投顧事業即須依約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以符合客戶承受投資風險程度或維持原約定之投資標的及比例。
然而,依原先證券商管理規則第37條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之規定,證券商、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均不得受理非客戶本人或未取得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故實務上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前,尚須取得客戶同意,造成投顧業者、券商與客戶之不便。
為此,金管會本次修正即規定若投顧、客戶及證券商對於機器人理財服務已簽訂三方契約,則證券商即無庸再取得客戶同意,便可接受投顧以電腦系統為客戶執行自動再平衡交易之委託。此對於推動機器人理財、金融創新以及落實普惠金融應有助益。